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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858年締結的《天津條約》的核心內容是60多年來倫敦一直爭取而未果的條款——在北京設立使館的權利。該條約還允許外國人在長江沿岸自由往來,增開與西方通商的“條約口岸”,保護中國基督教教民以及西方人在華傳教的自由(鑒于太平天國起義,清廷尤其難以接受這一條)。法國和美國分別依照本國與中國之間的最惠國條款同中國締結了內容相似的條約。
簽署條約的列強開始把注意力轉向在一個顯然自己并不受歡迎的首...